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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的通知

  3.4.1 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热工技术监督网,执行有关计量法令、贯彻上级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负责本单位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3.4.2 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配套设施,根据周期检定计划,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量值准确。
  3.4.3 组织和实施对本单位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定期对运行的在用计量仪表的系统综合误差进行现场抽检。
  3.4.4 组织本单位热控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参加上级计量检定人员统一考核。
  3.4.5 按时填报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表及热工监督工作的年度总结,上报主管公司及电力试验研究院(所)。
  3.4.6 制定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改造计划,审查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大、小修计划,并负责大、小修标准项目和非标准项目的验收。
  3.4.7 研究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技术攻关。
  3.4.8 组织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技改措施和技术改进工作。
  3.4.9 负责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备品备件计划的审核。
  3.4.10 参加本单位新建和扩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试验及质量验收。

4 设计施工监督

  4.1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法,注重实效,凡未取得国家部、委、局(公司)或其主管部门鉴定合格或没有取得成功应用实绩(含国外)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在新建工程中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
  4.2 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厂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并应满足原电力部颁发现行的《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数量和精度要求。
  4.2.1 新建、扩建电厂应设计热控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意做到强电与弱电分开,防止磁场干扰。所有二次回路测量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避开热源和有防火措施。进入计算机装置的信号电缆、补偿导线都应符合计算机使用规定的抗干扰的屏蔽要求。热工用气源应设计有除湿、除尘装置,其气源管路采用不锈钢管。
  4.2.2 引进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可扩展性;所有指示、显示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4.3 微机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必须是双重化供电,相互独立可靠,电源电压波动和电源切换都应符合微机正常使用要求。微机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以保证微机分散控制系统正常工作。
  4.4 微机机房、工作室都应建立足够容量的空调装置,其温度、湿度在任何季节都应附合计算机的使用环境要求,空调进风口应设置在无腐蚀性气体处,并有防尘滤网,工作室、微机房内计算机柜下电缆孔及其它电缆孔都必须封堵严密,微机机房、工作室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
  4.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施工图纸的会审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应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排接线图进行全面核对,如发现差错或不当处,应及时提出修改图纸并做好记录,以减少临时变更。
  4.6 待装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按《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1/Z901-64)及其它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防止破损、受潮、受冻、过热及灰尘侵污。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负责人和热工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失误造成严重损伤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上报总工程师并及时通知生产单位代表,确定处理办法。
  4.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保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质量。严禁非专业人员施工、接线。
  4.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若发现在图纸审核时未能发现的有关设计问题,且设计代表又不在现场时,对于非原则性的设计变更(如二次回路端子排的少量变更),可经施工单位热控技术负责人同意和作出记录后进行施工,并在一周内通知设计单位复核追补设计变更手续。对于较大的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变更通知方可进行施工。
  4.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的高温、高压部件安装及焊接工作,应遵照原电力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92)的规定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
  4.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必须严格贯彻《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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