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调度机构一般应设置调度专业、运行计划 (方式)专业、继电保护专业、电力
通信专业、自动化专业、技术综合管理以及电力市场运营所需要的其他专业处(科、室)或岗位。水电占一定比重的电网,应增设水电调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调度机构专业处(科、室)分级负责所辖调度机构相应专业的指导工作。
在各专业的管理工作中,下级调度机构各专业处(科、室)应当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专业指导、协调和监督,上级调度机构应按照专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制度及指导下级调度机构制定相应的专业工作规范。专业工作规范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年度工作汇报制度;
2.专业管理规程或规定;
3.专业工作联系制度;
4.专业工作考核办法;
5.专业技术中长期滚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6.专业人员培训计划。
第七章 调度值班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电力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2.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政策理论水平;
3.国调、网省调调度值班人员应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地、县调度值班人员应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
4.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上岗前应具备一定的从事本岗位和上级、下级相应岗位实习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变动,需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国家调度机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下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应在其上级调度机构指导下进行。
各级调度机构对新调度值班人员,在上岗培训中应安排在其下级调度机构和上级调度机构相应岗位实习。
第二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连续脱岗三个月及以上者须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本规定修订和完善本网相关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