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县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8.负责实施本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并负责运行答理和技术管理。
第四章 调度机构关键岗位职责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级调度第一负责人的职务变动,应事先征求上级调度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第五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网的实际情况与下级调度机构建立和完善下列联系和工作制度:
1.重大事件汇报制度。遇有重大事件,下级调度机构必须及时、规范地汇报上级调度机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电网、电源运行重要或异常事件事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调度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有关规程、规定的制定和修订情况,专业部门和专业部门负责人调整情况等。
2.调度机构干部、专业人员交流锻炼制度。在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下,上下级调度机构之间每年保持一定数量的人员参加挂职锻炼。
3.电网调度安全工作汇报制度。
4.调度工作活动中的责任制。
5.上下级调度机构负责人工作例会和各专业工作例会制度。
6.对下级调度机构定期检查、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调度机构要建立健全电网调度系统内部奖惩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
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要建立健全廉政、勤政的监督机制。
第六章 调度机构的编制、专业设置及专业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的编制及专业设置既要符合电网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又要符合精简、效能的要求。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调度机构的编制应征得国家调度机构的同意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网省电力公司调度机构的编制应商上级调度机构并报国家调度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要从建制方面,切实把电网调度机构建设成为电网的指挥中心、交易中心、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