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负责电力燃料的专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国发电燃料的供应工作;
9.监督全国主要水电厂水库的安全经济调度,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汛期防洪调度管理;负责有关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工作及水电厂水库调度专业管理;
10.负责划分跨省电网、省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包括确定直调厂);
11.参加电网、重要发电厂、输变电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审查,参加制定跨省电网联网方案,负责组织跨省电网联网工程的调试;
12.配合计划部门编制年度发、供电计划和编制全国月度发电计划。监督、考核各电网电能质量;
13.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调度管辖的网间联络线的互换电力、电量计划;
14.负责全国电力市场的分析和组织网间电力电量交易、结算的组织工作;
15.国务院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网调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负责本网的调度管理,负责组织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
2.负责组织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本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4.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全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本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并按国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5.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航运以及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本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6.组织本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并执行主网的运行方式,核准省电网中与主网相关联部分的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大区电网联络线的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以及有关调度协议;
7.配合计划部门编制本网的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依据国家确定的年度预期目标计划制定本网及网内各省的月度发、供电计划;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包括省间联络线的互换电力、电量计划,直调厂发电计划等,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执行国调下达的大区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
8.负责本网的调峰、调频,指挥主网的电压调整;
9.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10.指挥主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11.负责本网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