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9年8月20日 国电调[1999]438号)
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注意收集试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网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网调度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调度机构
第四条 调度机构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的机构。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辖市(地)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对尚未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的县(含县级市)电网,原则上不再设立县级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或供电)企业的组成部分。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活动中,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