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发电企业实施“公平、公开、公正”调度的原则意见
(1999年8月19日 国电调[1999]403号)
在实施“厂网分幵、竞价上网”改革的过程中,为使调度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以下简称“三公”),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同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并网发电企业,保障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电力公司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三公”调度是指贯彻国家能源政策和产业政策、实施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能源,在电量计划、调度实施、信息公开等方面,采用规范、透明的办法对并网发电厂(机组)实施调度,并接受监督。
二、电量计划的编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水力资源,避免或减少弃水;支持并合理安排综合利用和新能源机组(包括清洁煤、循环硫化床及核电)的发电;严格控制并网运行的凝汽式小火电机组的发电;
2.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对用户可靠供电;
3.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将跨省(区)输送的电力电量纳入有关电网计划,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
三、为促进发电侧电力市场的发展,计划电量可由基本电量和竞价上网电量组成。其中基本电量计划中的火电电量部分,应保证同一电网中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数大致相同。竞价上网电量部分应根据各并网发电企业的报价或上网电价、用电市场需求和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等,采用“低价优先”的原则即按照电价由低到高排序安排电量,同时允许本网外的电源参加竞价。
四、为保证电网安全和“三公”调度的实施,依照《
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工作。各发电企业所属发电厂(机组)应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曲线运行,并必须按调度指令参与电网的调峰(包括起停调峰)、调频、调压。
五、电网调度机构要根据电网电力电量预计、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等进行电力电量调度,并优先保证基本电量计划的完成。因用电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基本电量计划完成时,应等比例调减。由于电网责任等原因造成发电企业未完成基本发电计划部分或因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计划安排不能实现,按照购电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