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发电侧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要求(试行)》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 调市场[1999]84号)
为规范发电侧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规划与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我中心组织编写了“发电侧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山东、上海、浙江、辽宁、吉林、黑龙江六个厂网分开的试点单位按照本功能要求组织本网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并结合本网的实际情况,制定具能规范要求和实施方案,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积累经验。提出对本功能要求的修改意见。我中心将在各试点单位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对本试行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其他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在进行各自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规划时,亦请参照执行。
附件:《发电侧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要求》(试行)
发电侧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要求(试行)
1 总则
1.1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建立发电侧电力市场运营机制,依据《
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行网厂分开建立发电侧电力市场的实施方案框架(试行)》(以下简称《框架》),提出本功能要求。
1.2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是本功能要求的基础。随着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丰富和完善,本功能要求将进行相应修改。
1.3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体系结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工业标准及通用技术,以适应技术发展和电力市场逐步完善的需要。
1.4认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结合我国国情尤其是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资源和设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1.5本功能要求只描述各系统或模块的功能以及其间的关系,不涉及功能的内部算法和具体实现。
1.6本功能要求只描述基本的、公共的功能要求,各地应结合本网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功能规范和实施方案。
1.7本功能要求先在发电侧电力市场各试点省、市试用,修改完善之后再推广。
2 总体结构和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