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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运行计划(方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4.1 参加本地区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的设计审查;

  2.4.2 审查新建或改建设备的接入系统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与组织本网新设备投产和调试工作;

  2.4.3 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运行计划 (方式),并按要求报上级调度机构;

  2.4.4 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要求,做好本网的地区变电站的负荷预测并提供有关资料;

  2.4.5 负责本网运行计划(方式)有关工作的运行管理工作;

  2.4.6 负责按有关协议、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电网的电力电量交易的统计分析工作。

  2.5 地、县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县调)运行计划(方式)工作的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调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运行计划(方式)的管理制度

  3.1 网、省调编制的年度运行计划(方式)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调。国调汇总后报国家电力公司。

  3.2 网、省调应定期向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的负责人、主管生产、基建与规划的领导,汇报年度运行计划(方式),说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建议和意见。

  3.3 网、省调编制的年度运行计划(方式)需经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的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4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各级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执行各级调度机构编制的运行计划(方式)。

  3.5 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与下一级调度机构就年度运行计划(方式)编制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3.6 月(季)、日(周)运行计划(方式)是年度运行计划(方式)具体执行方案,由各级调度机构负责制定实施。

  3.7 特殊运行计划(方式)系指节日运行计划(方式),以及超出年度、月度运行计划(方式)中安排的重大检修、异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的运行计划(方式)。各级调度机构原则上应提前3天与下一级调度机构就特殊运行计划(方式)进行协调。重大节日(春节等法定休假在2天以上的节日)运行计划(方式),原则上应提前1周进行协调。必要时,网、省调编制的特殊运行计划(方式)应报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的总工程师批准或备案,并抄报上一级调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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