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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运行计划(方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1.3 负荷预测及电力电量平衡;

  2.1.4 制定发电计划及电力电量交易计划;

  2.1.5 电网经济运行

  2.1.6 制定水库运用计划;

  2.1.7 无功平衡和电压管理;

  2.1.8 新设备投运

  2.1.9 事故后分析

  2.1.10 制定全部或局部系统全停后恢复方案

  2.1.11 参加电网规划设计审查,提出电网技术改造的建议。

  2.2 运行计划(方式)应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2.2.1 遵循电网和电力市场规律,充分而合理地发挥本系统内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负荷需求;

  2.2.2 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最大限度地提高电网稳定水平,防止电网发生稳定破坏事故与大面积停电事故,保证供电可靠性;

  2.2.3 使系统内供电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2.4 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外部购售电的条件,合理利用能源,严格控制发电能源消耗,降低线损,降低成本,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2.2.5 依法执行有关购售电合同和协议。

  2.3 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运行计划(方式)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3.1 国调参与各跨省电网间、独立省网间、跨省电网和独立省网间的联网规划和工程审查,负责组织上述联网工程的调试,参加电网、重要发电厂、输变电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审查等;跨省、省级调度机构(以下分别简称网、省调)参加与管辖电网相关联网规划和工程审查以及有关工作;参加管辖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的设计审查等;

  2.3.2 审查管辖电网新建或改建设备的接入系统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负责组织网内有关新设备投产和调试工作;

  2.3.3 负责由电网运行计划(方式)工作的专业管理;

  2.3.4 组织编制并执行管辖电网的运行计划(方式),执行上一级调度机构下达的运行计划(方式);

  2.3.5 组织管辖电网内下一级调度机构进行运行计划(方式)工作交流,定期召开运行计划(方式)协调会;

  2.3.6 负责按有关协议、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电网的电力电量交易的统计分析工作;

  2.4 地区级调度机构运行计划(方式)专业包括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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