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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长期借调人员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建立个人账户,并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电力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一律从单位和个人向行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1998年1月1日后参加电力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个人账户转移处理。
  第十三条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建立个人账户,为便于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须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第十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含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号码、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岗位、职称、参加工作年月、法定退休年月、实际退休年月、建立个人账户年月、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上年电力行业平均工资、当年个人月缴费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个人缴费比例、当年企业划转比例、当年个人缴费额、当年企业划转额、当年记账额、当年记账利率、当年记账额利息、上年未累计储存额、上年未累计储存额利息、本年未累计储存额等。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繳费基数的确定和繳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基数。
  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电力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上年电力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电力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上年电力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并按由此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标准缴费。
  当年年底仍实行试用、熟练、学徒、见习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和因受行政处分或判刑后缓期执行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实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电力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上年电力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当年按起薪之月全月的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基数。从第二年的1月份起,按上年实发工资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 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按起薪之月全月的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基数。从第二年1月份起,按上年实发工资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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