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所属单位及其他部门的一般业务文件,按分工送公司有关部门阅办。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本部签报及办理原则:
(一)公司本部各部门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三总师”请示、报告事项用签报;
(二)总经理工作部为签报的管理部门。除人事任免、案件查处等内容的签报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签报均应通过办公自动化程序呈报,原则上不再受理纸质签报。经公司有关领导阅批的签报,由总经理工作部返回报送部门或送交有关的承办部门;
(三)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会签协办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在签报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文及办理原则:
(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送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发,其中副部级以上领导出国请示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发;
(二)公司党组发文、党组发函、党组任免文件由公司党组书记签发;
(三)一般发文按分工送副总经理签发,发文内容如涉及两位以上领导,应送其他领导核签;
(四)发文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应事先会签,如涉及总经理助理、“三总师”协调事项,应先送总经理助理、“三总师”核签。
第三十八条 公司文件种类包括:公司党组发文、党组发函、党组任免文件;公司发文、公司发函、公司任免文件;部门发文、部门发函等。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事项授权签发:
(一)公司发函及贺电、唁电等授权总经理工作部主任签发;
(二)公司管理的干部离退休、参加工作时间和待遇变更以及人事、劳动统计报表、工商登记注册等,授权人事及董事管理部或人力资源部主任签发;
(三)进口设备免关税、进出境免检、接待外宾、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请示件等,授权国际合作部主任签发;
(四)财政请款、银行印鉴变更及资产评估确认、土地评估确认等,授权财务部主任签发;
(五)审计通知书和复议受理通知书,授权审计部主任签发;
(六)公司级介绍信由各部门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签发;
(七)其他非常规类用印,应填写用印单,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核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