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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工作规则(试行)

  (六)决定重点建设项目和电力生产、电网调度等重大问题,研究重大安全隐患及特大事故的处理;
  (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决定公司本部机构设置,修改公司章程,批准或修改公司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
  (八)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顾问、咨询,向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九)审议批准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基础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政策、重大劳动工资改革方案和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者收入;
  (十)审议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重大事宜。审议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的有关事宜;
  (十一)审查批准公司所属单位的重大决策方案和其他需经总经理会议研究的请示、报告;
  (十二)总经理认为应研究的其他问题。
  总经理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总经理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经理助理、“三总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必要时可请公司顾问或公司所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公司的具体事项,主要议题包括: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指示和决策;
  (二)传达和贯彻总经理会议的有关决定,检查总经理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审议批准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规划、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和重大投融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公司所属单位年度建设计划、生产计划、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审议批准公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考核其经营成果;
  (五)通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部署公司近期的主要工作;
  (六)审议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文件;
  (七)总经理认为应研究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管的工作或受总经理委托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公司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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