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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分管本部门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并直接接受、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接受、完成其他副总经理委托的工作,协助、配合总经理助理、“三总师”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具体工作分工,经总经理会议讨论,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党组会议、总经理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厅)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党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党组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党组会议又确有必要召开时,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并由总经理工作部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主要议题: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指导公司系统党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研究决定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单位由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任免、调动等事项;
  (三)党组书记提议研究的其他问题。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组书记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经理助理、“三总师”和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公司顾问、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研究公司的重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讨论通过呈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包括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全国电网规划、主要电源点建设规划,水电滚动开发规划、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安居工程等);
  (三)审议批准公司投融资计划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建设计划、生产计划、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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