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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工作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工作规则(试行)
(2000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本部员工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到令行禁止;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适应公司工作的需要;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纪守法,讲究效率,奋力开拓;要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转变作风,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注重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好公司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公司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领导公司的全面工作,行使公司章程规定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赋予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和公司有关重要会议。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总经理、总经理会议决定。
  第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八条 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及副总经理按分管工作委托的事项。经总经理授权,可代表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九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下简称“三总师”)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及副总经理按分管工作委托的事项。经总经理授权,可代表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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