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1]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管理,有效的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印发。请你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 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