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向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需求,履行执法把关技术支撑职责,为检验检疫科学、高效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二)跟踪国外政府法令或标准、认证检测要求,力争破除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并为国家出台相应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三)代表国家水平,体现政府形象,在设备设施、技术能力、人员水平等方面力争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对既承担部分法定检测业务,又承担委托检测业务的检验检疫实验室,在完成法定检测业务的基础上,引导建立市场发展机制,在获得相关资格许可后,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委托检验、公证鉴定、技术咨询等多方面的技术服务,通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加快自身发展。其承担法定检测业务的投入需求予以重点支持,其开展委托检测业务的经费,由其通过市场化运作从经营服务性收入中自主解决。建设要求如下:
(一)鼓励实验室在人事、财务、劳动分配等方面探索机制创新,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努力做大做强,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二)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鼓励实验室间以资产为纽带,通过联合重组、资源整合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检测集团,提高与国外检测机构的竞争能力,努力创造知名品牌,向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三)鼓励以多种形式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争取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支持,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共建资源共享、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检验检疫实验室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引领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引领地方产业发展。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直属局根据质检总局规划原则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筹建申请,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批准筹建意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筹建完成,取得资质后,应通过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核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由质检总局印发批准成立文件、颁发印章并授牌,向社会公布。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常规实验室的批准、筹建、核查验收由各直属局参照重点实验室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定期监督抽查等方式对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各直属局负责本单位检验检疫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