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质检总局检验检疫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实验室能力建设标准。
(四)协助质检总局对本单位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受质检总局委托组织本单位区域实验室验收,负责本单位常规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规划建设、质量控制、检测技术及关键设备应用等培训和国内外技术交流。
(六)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年度计划,并上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发展
第七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的规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保障国门安全,满足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需求。
(二)适合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与国际接轨,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
(四)优先规划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健康安全,进出境疫病疫情严重或敏感地区的重点、区域实验室。
(五)优先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属于空白领域,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重点、区域实验室。
(六)优先规划属于急需领域,该类商品进出口量近年增长较快,全国该类实验室数量相对不足的重点、区域实验室。
(七)优先规划质检总局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备忘录中明确重点支持的,且当地政府资金或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重点、区域实验室。
(八)原则上,同一辖区内不重复设置相同专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应按照主要从事的检验检疫业务特点,根据学科或商品的种类命名。重点实验室检测能力应覆盖其命名范围的85%以上。
第九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须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 检验检疫实验室应满足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疫实验室能力建设基本要求,从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信息化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检测、标准制修定、技术服务和科研功能。
第十一条 对完全承担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法定检验业务的检验检疫实验室,根据其公益性特点进行管理,对实验室投入重点予以保障。其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