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年4月12日 国质检科[2011]16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引导和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与发展,提升检验检疫实验室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两个能力,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发展,提升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技术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五定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检验检疫实验室是指质检总局设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及其分支机构的各类实验室。
第三条 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实验室实施分级管理。检验检疫实验室分为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区域实验室)、常规实验室三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疫实验室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指导和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与发展。
(三)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检验检疫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能力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批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备案管理常规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核查验收,组织区域实验室的核查验收。
(五)负责组织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检测技术及关键设备应用等培训和国内外技术交流。
(六)负责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管理。
第五条 质检总局各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对与其工作相关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