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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十一、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安全的影响。

  十二、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临界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十三、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

  十四、凡影响到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十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第二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机组不得继续运行。以后每十年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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