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规定的许可证条件。如需改变这些承诺和规定,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四、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年对联合持照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五、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作为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产权所有者和营运单位成员,应当承担除由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六、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为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七、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障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并将每年续保凭证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营运单位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厂,切实履行有关管理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厂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