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79号)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1〕36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对你们提交的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决定为你们换发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核电机组)《运行许可证》。
考虑到联合持照方案在中核集团所属电厂首次实施,我局决定该《运行许可证》先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试行期间如出现预料外情况,你们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在秦山核电厂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运行许可证》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原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核电机组)《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 目: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
持证单位: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118 号
法人代表: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杨兰和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何小剑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