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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切实加强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存储冷库、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获备案单位的名单在总局网站公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建立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存储冷库、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的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对违规企业要取消备案资格,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工商注册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存储冷库实施报备和年审,每年1月30日前将年审结果上报总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和审核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时要严格把关,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备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对辖区备案存储冷库进行清理,对符合要求的,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总局备案。对只备案冷库的部分库区的,应要求冷库法人承诺不在所有库区存放不符合我国规定的食品,如违反,则自动放弃备案资格。
  二、全面加强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对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人员的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检验检疫官资格证,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管。出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工作产地检验检疫局负责制。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出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养殖场和屠宰加工厂实施备案管理,做好进来料加工复出口肉类产品的原料核销记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肉类产品,不允许出口。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全面清理掌握本局辖区内肉类产品出口情况、签发兽医证书情况,确保出口肉类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要求,并将2010年辖区内肉类产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及出具的证书样本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总局。
  (三)切实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检验检疫机构要大力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督促企业建立出具供货证明制度、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口产品自检制度、出口产品装运记录制度,保证出口产品从产品到源头的可追溯性,并进行监督检查。
  备案养殖场承担养殖动物的质量安全责任,用于生产出口肉类产品时应提供供货证明。检验检疫机构不再为出口肉类产品所用原料出具换证凭单或供货证明,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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