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4月7日 国质检食[2011]15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协会、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有效贯彻落实
《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进口肉类产品检验监管
(一)严格执行指定口岸制度。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进口肉类产品指定口岸的条件对现有进口肉类产品口岸进行全面清理,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报总局批准。总局将对进口肉类产品指定口岸实施动态管理,上网公布符合条件的进口肉类产品指定口岸名单。自2011年6月1日起,未经总局批准的口岸不得进口肉类产品。
(二)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从事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请各单位对从事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关工作,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上报从事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和监管人员名单。
总局将组织对在岗人员进行岗位知识、能力抽查测试,不能通过测试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同一口岸通过考试的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进口肉类产品。
(三)切实加强检疫审批管理。总局将对进口肉类检疫审批受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未经总局备案的,不得从事检疫审批工作。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2011年4月30日前将审批受理人员名单报总局备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结关的进口肉类产品检疫审批的受理工作,转关进口的,入境口岸不再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不得超过3个环节,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各申请企业本年度的获批总量未超过上一年度进口量之前,新的申请不受前一份许可证核销余量的限制;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进口量之后以及本年度新备案企业,只能在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品种肉类产品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量达75%后,方可受理其下一份申请。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被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其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