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凡影响到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十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的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机组不得继续运行。以后每十年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十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第二核电厂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秦山第二核电厂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定期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送处置场进行处置。
二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二十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退役以前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并尽早将退役安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二十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完成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改进行动管理要求,并跟踪国内外对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研究进展和提高核安全水平的措施,结合秦山第二核电厂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