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为秦山第二核电厂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七、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障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并将每年续保凭证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营运单位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厂,切实履行有关管理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厂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十一、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十二、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临界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十三、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