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秦山第二核电厂主给水隔离方案供审查,并尽快实施该方案。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飞机靶场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问题。
二十七、本许可证试行期至2014年12月31 日,续证申请须在试行期满前半年提交,本许可证生效之日,原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1011号)废止。
附件二:
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 目: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120 号
法人代表: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杨兰和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何小剑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 日止
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规定的许可证条件。如需改变这些承诺和规定,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年对联合持照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产权所有者和营运单位成员,应当承担除由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