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十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第二核电厂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秦山第二核电厂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定期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送处置场进行处置。

  二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二十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退役以前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并尽早将退役安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二十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完成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改进行动管理要求,并跟踪国内外对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研究进展和提高核安全水平的措施,结合秦山第二核电厂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安全水平。

  二十三、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建立与气象、地震与海洋部门的联系与信息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防灾预案和相关管理程序,提高外部灾害发生时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二十四、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完善和提高秦山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并通过演习、培训等手段加以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二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0.1的累积损伤系数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高能管道假想破口位置的评价准则,重新复核原计算报告,并将结果提交国家核安全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