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告
(2011年第29号)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
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技术必要性材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以下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
(二)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
(三)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四)其他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三)项资料。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
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无现行有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质量规格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二)编制说明;
(三)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
(四)检验方法的验证情况。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
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
(一)研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生产所用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三)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记录;
(四)如需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抽取样品进行验证检验。
(五)对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