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2012年全国女子足球联赛承办体育场标准
为提高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的竞赛质量,适应女足竞赛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足联赛场标准并结合我国体育场建设实际情况,对2012年全国女足联赛承办体育场的标准及设施规定如下:
第一条 承办女足联赛体育场规模
1.1 需在正式的体育场举行,并应拥有2000个以上的固定观众席位;
1.2 体育场要具备电视转播所需的各项要求。
第二条 体育场交通环境和设施
2.1 体育场周边应有便利的公共交通设施,以保障观众前往观看比赛;
2.2 救护车必须停放在体育场内及便于调用的位置,并保障道路通畅;
2.3 球队、裁判员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便利的位置,并保障其不受干扰的抵离体育场;
第三条 体育场安全状况和设施
3.1 体育场整体建筑特别是观众席,须经过建筑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并有合安全标准的鉴定书;
3.2 体育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认可的消防条件和设施;
3.3 体育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条件和设施;
3.4 比赛场安全、封闭,观众席与比赛场之间须有可靠的隔离设施,确保观众和与比赛无关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比赛场;
3.5 球队、裁判员、联赛官员必须有与观众隔离的活动区域和通道,球队、裁判员进出比赛场的通道口。
3.7 体育场必须设置为观众服务的医务室和急救设施,并安排相应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 体育场比赛设施
4.1 球场
4.1.1 规格:长105米,宽68米(或符合国际足联标准);
4.1.2 草皮:平整、完好、茂盛的天然草皮,精心修剪,草高3-4厘米,绿期4月中旬-11月;
4.1.3 场线:宽12厘米,白色涂料,规范、完整、清晰;
4.1.4 球门:门柱为白色,直径12厘米,两立柱内缘间距离732厘米,横柱下缘与地面间距离244厘米;
4.1.5 球网:严密、完好,用尼龙或其它允许的材料制作,网与门柱和地面严紧连接固定,球网后上部两端充分拉起,保证球门内必要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