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日用消费品销售、 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和/或再生资源回收;
--家电维修、农机具维修和租赁、烟花爆竹销售、药品销售、餐饮、住宿、洗浴、理发、婚礼丧葬等经营性服务不少于3种;
--5.1a)给出的公益性服务不少于3种。
5.2 选址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
b)地处乡(镇)、村中心或农村社区,交通便利;
c)满足一定区域内居民的消费需求。农村综合服务社辐射半径不少于1.5km或服务居民不少于1000人,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辐射半径不少于3km或服务居民不少于4000人。
5.3 规模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农村综合服务社建筑面积不少于80m2;
b)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800m2,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
5.4 建筑
应符合以下要求:
a)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筑物相对集中;
b)结构牢固,地面平整硬化;
c)室内经过必要的装修,美观实用。
5.5 标识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并规范使用农村综合服务社或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标识;
b)门店及服务项目标识清晰规范。
5.6 设施设备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备必要的经营服务设施设备,并进行有效维护;
b)具有与其功能相匹配的室外空间和必要的照明设施;
c)设有信息发布栏;
d)设有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筐)。
5.7 环境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
b)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6 管理要求
6.1 管理机构与职责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建立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
b)确定并明示管理职责和权限。
6.2 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