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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b)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日用消费品销售、 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和/或再生资源回收;
  --家电维修、农机具维修和租赁、烟花爆竹销售、药品销售、餐饮、住宿、洗浴、理发、婚礼丧葬等经营性服务不少于3种;
  --5.1a)给出的公益性服务不少于3种。
  5.2 选址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
  b)地处乡(镇)、村中心或农村社区,交通便利;
  c)满足一定区域内居民的消费需求。农村综合服务社辐射半径不少于1.5km或服务居民不少于1000人,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辐射半径不少于3km或服务居民不少于4000人。
  5.3 规模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农村综合服务社建筑面积不少于80m2;
  b)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800m2,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
  5.4 建筑
  应符合以下要求:
  a)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筑物相对集中;
  b)结构牢固,地面平整硬化;
  c)室内经过必要的装修,美观实用。
  5.5 标识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并规范使用农村综合服务社或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标识;
  b)门店及服务项目标识清晰规范。
  5.6 设施设备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备必要的经营服务设施设备,并进行有效维护;
  b)具有与其功能相匹配的室外空间和必要的照明设施;
  c)设有信息发布栏;
  d)设有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筐)。
  5.7 环境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
  b)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6 管理要求

  6.1 管理机构与职责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建立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
  b)确定并明示管理职责和权限。
  6.2 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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