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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SB/T 10426-2007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SB/T 10465 连锁经营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H/T 1060、GH/T 1061和SB/T 104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经营性服务for-profit service
  向居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营利性活动。
  3.2 公益性服务public welfare service
  向居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活动。
  3.3 农村综合服务社 rural integrated service cooperative
  以日用消费品销售和农资商品销售等经营性服务为主,兼顾公益性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经营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基层服务组织。
  3.4 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rural integrated service center
  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并举,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多样化需求,服务功能完善,规模较大,覆盖面较广,经营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基层服务组织。

4 组建原则

  4.1 为农服务
  根据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服务方式灵活,便民实用。
  4.2 因地制宜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服务项目。
  4.3 开放合作
  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共同建设和管理。
  4.4 市场化运作
  产权清晰,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5 民主管理
  遵循合作社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5 建设要求

  5.1 功能
  a)农村综合服务社应具备以下功能:
  --日用消费品销售和农资商品销售。必要时,提供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等其他经营性服务;
  --农业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幼儿教育、代理代办、就业指导、法律咨询、婚姻中介、政务、警务等公益性服务不少于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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