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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主持,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根据中期评估结果,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依托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或终止执行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进行。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四十条 按照《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类评价。对于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项目,重点评价重大科学问题的解决程度和针对性,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对于科学前沿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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