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指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
(2011年3月14日 国质检食监函[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关于审核及指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76号),经省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推荐,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度竞争的原则要求,总局指定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 25家检验机构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任务,不得超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自2011年4月1日起,未经指定的检验机构不再具备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资格,不得接受化妆品生产许可委托检验。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
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联系人:沈虹
电 话:010-84628245
传 真:010-84623811
邮 编:100029
E-mail:kqs08sh@126.com
2.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
联系人:穆同娜
电 话:010-82479313
传 真:010-62348045
邮 编:100094
E-mail:cfqs@cfqs.org
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联系人:田生亮
电 话:022-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15
邮 编:3000384
E-mail:tjzhijianyuan@vip.163.com
4.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西街1号
联系人:胡贵柱
电 话:0471-4962376
传 真:0471-4967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