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必须认真记录所收样品的封存状态,按附表6规定填写送(收)样单,并向送样单位反馈收样情况。样品随附有关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做到记录规范,数据准确,溯源有效。
6.实验室检测
检测方法(附表7)主要采用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2010版《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检测结果,可对待检样品进行确诊。
对出口水生动物,各局实验室能够开展检测工作的,可在本局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能力不足或者只能进行可疑判定、不能进行结果确认的,可送样至深圳局、江苏局、山东局、北京局、辽宁局或中国检科院进行检测。
对进口水生动物,本局不能开展确诊实验或需要复核的,进口观赏鱼和鱼类繁殖材料送至深圳局实验室进行检测;进口虾类繁殖材料送至厦门局实验室进行检测。送样前请与相关实验室联系。各局进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联系人和水生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联系人见附表8和9。
监测发现的阳性样品,如有必要,可送至深圳局实验室进行复核。
7.结果上报
检测实验室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格式和要求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单。检测结果阳性的,应在结果确认后立即通知直属局联系人,直属局应于48小时内填写《进出境水生动物疫病信息通报表》报总局。检出一类疫病的,直属局应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保密渠道报总局。
8.信息沟通和公布
发现的阳性结果,在向总局报告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未经总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监测结果。
9.监测数据汇总和分析
按附表有关格式和内容对全年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同时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对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建议,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总局动植司,同时分别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方式抄送深圳检验检疫局(电子邮件地址: szciqdjc@126.com)。
监测总结报告应包括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监测结果的统计分析、阳性结果的原因分析与处理情况以及对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10.阳性结果的处理
对出口水生动物,根据注册场或水域情况扩大采样范围,同时按照《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货物和注册场进行处理。对进口水生动物,应针对性地增加相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抽检比例,同时按照《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