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促进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但是,经抽查发现,部分地区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作用,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落实《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更好地为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16号)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和标志粘贴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此项工作情况上报我部。
二、各地要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中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把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关,做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比对校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流量(流速)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时,审核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企业查找原因,责令其根据比对监测结果和技术规范要求调试自动监测仪器,使之与比对监测数据一致。企业应将调试情况书面报告责任环保部门,由责任环保部门将调试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对连续两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责任环保部门要通知企业更换设备,重新安装,并按程序及时申请验收。更换的自动监测设备经责任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同时,各地要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和查处情况,以及企业整改情况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