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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授王天祥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授王天祥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决定


  王天祥同志生前任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因长期积劳成疾,2008年9月27日不幸病逝,年仅48岁。王天祥同志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工作中,他坚持一切从全局考虑,为大局着想,妥善处理了涉及1790户农民的假化肥案和一批因企业改制、土地承包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他心系群众,尽心竭力为百姓排忧解难,受到广泛好评,被群众亲切地称为“百姓法官”、“亲民院长”。他恪守法官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每个案件,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公正审判。他生活俭朴,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担任沁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坚持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全面发展,法院案件审结率和执行率在长治市法院系统名列前茅,队伍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沁县人民法院连续多年被县委评为红旗单位、先进单位。2008年1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追授他为“全省优秀法官”,并追记个人一等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治市委分别作出了向王天祥同志学习的决定。

  王天祥同志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无私地奉献自己的一切,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忠实实践者,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积极践行者,是基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优秀楷模。为表彰王天祥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追授王天祥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以王天祥同志为榜样,学习他笃定理想、牢记宗旨的坚定党性,学习他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高尚情怀,学习他忠诚事业、公正司法的执著追求,学习他勤政廉政、率先垂范的崇高品格,学习他艰苦奋斗、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学习他忘我工作、鞠躬尽瘁的奉献精神。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学习宣传王天祥同志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党的建设结合起来,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先进典型感召、引领广大干警,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党员意识,认真履行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光荣使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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