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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授王锡俊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授王锡俊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决定


  王锡俊同志生前是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他身患癌症仍长期坚守在审判一线,2009年3月19日不幸去世,年仅45岁。

  王锡俊同志对党、对人民无比忠诚,对人民司法事业无比热爱,长期忘我工作,兢兢业业,呕心沥血,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他自担任法官以来,承办和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100余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逾万件,所办案件无一差错,把案子办成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他时刻牢记为民宗旨,真心为民,热心接待、耐心听取、公正处理和解答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他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从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私利。他生命不息,战斗不止,2001年查出患鼻咽癌后,顽强地与病魔抗争,坚持战斗在审判工作岗位上,在生命垂危之际毅然决定捐献自己的眼角膜。王锡俊同志先后被授予四川省“十佳法官”、四川省政法战线先进干警、四川省劳动模范、中国法官十杰“银法槌”奖等荣誉称号。去世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王锡俊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乐山市委分别作出向王锡俊同志学习的决定。

  王锡俊同志在平凡的岗位上,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无私地奉献自己的一切,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忠实实践者,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优秀楷模。为表彰王锡俊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追授王锡俊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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