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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汪治平等53名同志“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决定


  韩延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付金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贾 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李广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聂洪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北京市

  何 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林子英 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天津市

  钱海玲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原晓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

  马卫国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

  赵 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内蒙古自治区

  王旭军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辽宁省

  杨佩正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市

  吴偕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惠珍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江苏省

  李后龙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剑祥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茅仲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

  梁 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章恒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徐建新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

  任 寰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

  叶炳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许俊强 厦门海事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

  郭 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胡淑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

  孟祥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

  张爱云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贵龙 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王韶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

  张忠斌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群星 武汉海事法院

  湖南省

  李 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宇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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