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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六、推进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

  (十五)发展基层民主。总结内蒙古在城乡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符合内蒙古区情、富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子。

  (十六)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大对内蒙古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鼓励内蒙古加快城镇社区建设,使城镇社区办公和居民活动场所面积在2012年全部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其中新建社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6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成信息化网络平台。支持内蒙古到2015年在各苏木(乡镇)、街道建立面积不低于500平米的“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建设3000个农村牧区社区。

  七、强化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十七)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工作的指导。帮助内蒙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培育扶持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指导内蒙古出台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政策意见,支持内蒙古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创造条件使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八)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内蒙古进一步充实各级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加大执法力度,改进监管手段,提升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水平。

  八、提升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十九)加强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积极推动行政区划体制创新,合理调整城市行政区划,健全城市功能,完善城镇体系,加强对内蒙古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指导,使之与内蒙古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十)加强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支持内蒙古加强婚姻登记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推动内蒙古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支持内蒙古各盟(市)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推动内蒙古殡葬改革,指导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体系,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指导内蒙古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殡仪馆全覆盖、县级殡葬服务设施基本覆盖,基本满足公众殡葬服务需求。

  九、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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