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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五)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加大对内蒙古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帮助新建、改扩建一批综合性、区域性敬老院和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到2015年,力争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供养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资金有效保障机制。

  (六)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加大对内蒙古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断增长。简化救助程序,指导搭建“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平台,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水平,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指导和支持内蒙古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三、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七)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加强减灾救灾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设,支持自治区减灾中心建设;支持在内蒙古设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支持建立完善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及部分苏木(乡镇)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支持自治区旗(县、市、区)购置救灾交通工具和专用器材。

  (八)加强群众性防灾自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每个城乡社区至少有一名灾害信息员,加快灾害信息员职业化进程。加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力度,到2015年和2020年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别达到社区总数的15%和30%。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支持内蒙古城乡社区特别是人口密集区的城乡社区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四、加快建立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九)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自治区级老年福利指导中心。支持内蒙古在各盟(市)新建1所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在全区50个人口较多的旗(县、市、区)新建示范性综合老年养护院,在老龄人口较多的城镇社区建立1000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设施,五年新增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3.5万张。加快培养专业化、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养老护理水平。到2015年,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社区养老照料,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机构养老。建立城镇“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三无”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鼓励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推进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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