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内蒙古是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繁荣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对于保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总体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重点发展、统筹兼顾,推进各项民政工作上新水平,切实发挥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基层民主、增进社会自治、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支持边疆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职责作用,争取“十二五”末期内蒙古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步入全国前列,基本建立与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的民政事业发展格局。
(三)支持重点。加大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逐步满足各类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加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力度,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适当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空间条件;加大民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力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民政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强基层民政工作能力。
二、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水平更高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并落实低保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指导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比对工作,巩固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分类施保,进一步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大对内蒙古城乡低保资金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