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设计文件方面主要包括:锅炉设计说明书、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热力计算书、介质流动阻力计算书。
(二)锅炉结构方面主要包括:炉膛结构、燃烧系统、受热面、检查(修)门(孔)、炉墙、省煤器、空气预热器。
(三)监测计量仪表方面主要包括: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能效测试和控制计量孔(点)。
(四)锅炉辅机方面主要包括:鼓风机(一次、二次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循环泵和蒸汽泵、水处理系统等。
具体审查项目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项目表”(见附1)进行。
三、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报告。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提交“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书”:
1.对于新设计的锅炉,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提交“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时,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书”(见附2)。
2.对于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申请单位申请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时,只需提交“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书”。
3.对于已经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二)受理。
1.鉴定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确认后,在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书”中签署意见。
2.根据不同的锅炉,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或资料。
(三)审查。
1.鉴定机构完成节能审查后,应当做出相应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审查结论。
(1)符合节能要求。A类、B类项目全部符合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2)基本符合节能要求,需进行设计修改。锅炉设计中存在B类项目不符合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后,将修改结果报鉴定机构确认。
(3)不符合节能要求。锅炉设计中存在A类项目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修改后由原鉴定机构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四)出具报告。
对于符合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出具《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报告》(见附 3);对于基本符合节能要求,需要进行设计修改的,鉴定机构应当明确修改意见,申请单位修改完成后,报鉴定机构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报告》。
四、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