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年3月9日 国质检特函[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设计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在充分调研、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是一项新工作,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锅炉生产单位提升锅炉设计水平,确保锅炉设计符合《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督促鉴定机构认真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对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附件:
一、审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要求。
1.锅炉节能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2.申请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3.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二、审查内容及项目分类
审查内容包括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涉及锅炉经济性能的内容以及文件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规程》第二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审查项目分为A类和B类。A类项目为《规程》明确要求的内容,应当全部符合;B类项目为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内容,是节能审查的基础参数,对不符合项目应当进行修改。审查重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