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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养老护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此批印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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