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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活动的通知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地(市)、县(市、区)每周要向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政府主要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由环保总局另行发文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9日前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底、8月底、9月底前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务院七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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