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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税务总局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25日 (87)财税外字第132号)


重庆市税务局:
  重税外发〔1987〕26号请示收悉。关于对补偿贸易涉及对专有技术使用补偿的征税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对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全部用产品补偿的,可以对外商取得的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果是一部分用现汇支付,一部分用产品偿还,其支付的现汇不足以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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