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审查中要准确认定证据和事实。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要依法保障申请人及复议事项利害关系人对证据的查阅权,提高证据认定的透明度。
11.要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审理措施。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采用调查、核实、勘验、鉴定等方式解决证据与事实问题,增强行政复议审查的公正性和公开性。要依法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请求,对请求审查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及时转送司法部,并提出有关意见。
12.建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可以聘请专家或学者担任顾问,及时解决行政复议审查中遇到的实体或程序问题,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三)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及决定内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符合规范的格式,其内容要准确、全面、完备,观点鲜明,论理充分,主要应包括:对双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评价与认定,对案件争议问题的分析,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审查结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结论等,并据此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14.倡导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沟通协商,采用自行和解或自我纠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的方案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复议。
15.要坚持违法必究、有错必纠,坚决克服上下级机关之间照顾面子、袒护下级的倾向。经审理,对于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要坚决撤销或变更,应当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责的要坚决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责,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及公信力。对于涉及国家赔偿的复议案件,要认真研究,符合《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按照《
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