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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二、大力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4.依法及时受理复议申请。要以对申请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及时受理复议申请,杜绝消极规避和推诿拖延的现象。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和案件受理环节的工作要求,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及时作出处理。对依法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受理。
  5.妥善把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有关复议受理范围的规定。认真研究近年来随着司法行政职能拓展而出现的新型行政复议事项,及时修改、制定部颁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对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责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都可纳入复议受理范围。
  6.妥善处理各种行政复议申请。对于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法定期限内规范制作并及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充或补正,切不可简单地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或管辖,需要转送其他机关或按其他行政程序办理的案件,要分别以转办函、告知书等规范的法律文书予以转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予以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据。此外,对以非正式函件、电话或口头提出的复议申请,都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予以登记、留存相关记录和材料。
  7.畅通复议申请材料的接收渠道。业务工作机构或信访机构接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及时直接转送法制工作机构。接收、转送复议申请,要履行交接手续,注明案件来源、申请方式、接收和转送的时间及有关情况。法制工作机构对其他机构转来的复议申请,要及时登记,依法处理。
  (二)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8.要依法审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办理程序和相关证据等。同时,要根据个案类别与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审查措施。
  9.被申请人要在法定期限内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义务。要在答复意见书中全面、准确、详实地阐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交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齐全。要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和异议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不得敷衍了事,避重就轻,回避矛盾。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制作要规范,由业务主管机构起草的,应当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法制工作机构起草的,应当征求业务主管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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