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表彰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决定
(2006年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第一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表彰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第一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典型示范和带头作用,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效增强了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两年来,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鼓励先进,不断提高村民自治和村级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经过认真考核,媒体公示等程序,司法部、民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等310个村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这些受表彰的先进典型的共同特点是:村级组织健全有力,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法制教育扎实有效,村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民主制度规范完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落实到位,村级管理规范有序;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希望受表彰的示范村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做出新贡献,创出新佳绩。 各地要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3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