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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05]59号 2005年7月20日)


各省、启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务用品是指警衔标志、警号、警官证等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证件。
  第三条 司法部警务管理机构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号编码、警官证、警衔标志的监制、管理等工作。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管理机构是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主管机构,负责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计划编制、申报、发放、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警号、胸徽的制作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装备部门负责,警号的编码、发放、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警务用品配发范围: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含见习警察)。警察院校在校生配发学员标志和学员警号。非人民警察不得配发警务用品。
  第五条 警务用品配发标准:硬、软式警衔标志每人各2付,套式警衔标志每人1付,警号一人一号(金属制2个、丝织制2个),警官证一个。
  第六条 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警衔命令文件核发警衔标志。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警务管理机构发放警衔标志时必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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